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委),有關單位(寧波除外):
為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快速發展,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和《浙江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高〔2009〕178號)的相關要求和標準,我廳將組織開展2016年度國家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申報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對象為已通過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對象原則上要求為已通過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未開展市級認定的由設區市科技部門審核同意后申報。
二、申報組織
各設區市及義烏市、嘉善縣負責本轄區內國家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照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和《浙江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高〔2009〕178號)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同意推薦的,在申報材料封頁上加蓋印章。
三、材料要求
(一)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根據附件1樣本要求填寫相關申報材料。
(二)申報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根據附件2樣本要求填寫相關申報材料。
各申報單位應確保所提供的申報資料真實有效。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取消參評資格。
四、時間安排
1.請各申報單位收到本通知后,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向浙江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秘書處進行申報備案,回傳備案表(附件3)至csu@zjinfo.gov.cn。
2.根據申報備案情況,申報期間我廳將組織專家對各有關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和申報指導。
3.經申報組織部門審核同意申報推薦的,由設區市科技部門匯總將申報資料于2016年8月25日之前送至(郵遞)浙江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秘書處(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199號創業大廈710 郵編:310012)。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同時提交電子版一份(刻錄光盤)。
4.申報截止后,我廳將組織專家對各申報單位進行現場答辯評審。請各申報組織部門指導各申報單位做好評審答辯的準備工作。